“味动力”状告“胃动力”,法院怎么判?
2021-05-10 - admin
酸酸甜甜的乳酸菌饮料,不仅非常迎合小孩子的口味,成年人也非常喜爱。在乳酸菌饮料中,一款叫做“均瑶味动力”的乳酸菌饮品也是小有名气。它的厂家就是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瑶公司”)。
2019年,均瑶公司发现市面上出现了一款叫做畅活胃动力饮品,在包装和商品名称上,都与自己家的主打产品“味动力”非常相似。
而畅活胃动力饮品的委托商是枣庄味动力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味动力公司”),制造商是枣庄市长泽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泽公司”),这两家公司与均瑶公司都没有任何关系。均瑶公司认为味动力公司和长泽公司已经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侵害商标权纠纷的案由,将其告上法庭。
均瑶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味动力公司和长泽公司立即停止对均瑶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案涉带有“畅活胃动力”等字样的乳酸菌饮品,并赔偿均瑶公司经济损失合计60万元。
在庭审中,长泽公司辩称,被控侵权“胃动力”商品仍处于市场调研阶段,长泽公司没有将其实际投入生产,也未因该商品获利。长泽公司使用的是案外人梁景峰注册的“胃动力”商标,该商标与均瑶公司“味动力”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截然不同,“味动力”商标属于第29类,被控侵权商品属于第32类。
对于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2021年4月2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长泽公司认为其“胃动力”商标是案外人梁某某授权其使用,但梁某某注册的“胃动力”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5类,包括广告、无线电广告、电视广告等。而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是乳酸菌饮品,与均瑶公司涉案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受众等具有同一性。长泽公司在乳酸菌饮料上使用被控侵权商标,属于超过核定商品使用的行为,是对胃动力商标的不规范使用。
不仅如此,长泽公司在侵权产品上使用胃动力标识占据了主要位置,“胃动力”和“味动力”仅一字之差,且读音完全相同。综合考虑到均瑶公司产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可以认定长泽公司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均瑶公司涉案商标近似的被控侵权行为,极易对相关公众造成混淆,构成对均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2021年4月3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判决味动力公司、长泽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味动力”字样的企业名称和包装,并赔偿均瑶公司各项损失及合理费用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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